持有人转让变更和产品生产办理
1、购买批文单位无生产线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购买批文单位有自己的生产线的情况
3、法规依据
法规及技术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021年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21年
◆《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4、资料要求情况
4.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以下数字为申报资料编号)
一、药品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相应文件应当能够清晰说明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二、证明性文件
(一)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注册地址变更
1.境内生产药品,应当提交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境外生产药品,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的
1.境内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协议原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隐去)。
2.境外生产药品,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三、申请人承诺
受让方对拟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四、其他
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4.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申请材料清单(以下数字为申报资料编号)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等);
5.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近三年批次数、产量”),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注册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注明“炮制方法、毒性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交批准的制造检定规程;
7.药品生产场地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高活性、高致敏、高毒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 生产检验设备确认及验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9.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提供关键工序、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规格;
10.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及验证情况;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验证情况;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三批工艺验证情况,清洁验证情况;
11.关键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2.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4.3、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以下数字为申报资料编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的情形)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拟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4.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6.拟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7.拟委托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受托方共线生产情况;
8.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9.药品上市放行规程;
10.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11.持有人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
12.受托方相关材料
(1)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情况说明;
(3)受托方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4)受托方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5)受托方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6)受托方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7)受托方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13.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3.4、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情形,)
(以下数字为申报资料编号)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拟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5.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接受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10.拟接受委托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拟共线生产情况;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14.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15.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16.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3.5、生产场地变更申报资料
(1)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比较新旧场地生产工艺情况。对变更前后生产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进行比较,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说明变更情况。
(3)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
(如适用)。
(4)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如适用)。
(5)变更后连续生产的 3 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如适用)。
(6)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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