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修”,罕见病新药、儿童新药或迎政策红利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日前发布消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给予罕见病新药等药品市场独占期,并提及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等。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规定,释放了对行业的利好信息。
首次给予罕见病新药市场独占期,或推动药物研发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鼓励罕见病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罕见病药品研制,鼓励开展已上市药品针对罕见病的新适应症开发,对临床急需的罕见病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新药,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诺保障药品供应情况下,给予最长不超过7年的市场独占期,期间不再批准相同品种上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履行供应保障承诺的,终止市场独占期。
“此次是我们国家首次将罕见病药物的市场独占期写进法规之中”,蔻德罕见病中心创始人、主任黄如方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也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罕见病药物监管政策的学习和借鉴。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首先获批上市的罕见病药物都拥有市场独占期,从过去几十年的表现来看,政策层面的引导和激励,的确促进了罕见病药物的研发。
在黄如方看来,市场独占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大额研发投入的回报率,相当于专利补偿。相较于普通药物,罕见病药物研发尤其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望极大刺激国内罕见病药物的研发。
罕见病药物研发企业又如何看待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市场独占期?琅钰集团首席执行官向宇博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罕见病药品授予7年市场独占期的政策,将是有利于罕见病行业的政策红利。在国际上,美国FDA给予孤儿药7年市场独占期;而欧盟、日本则更进一步,给予孤儿药10年的独占期。因此,我国此番新政,是向国际通行做法看齐,与发达国家基本持平。希望这一政策能够尽早正式颁布,在实践中早日落地,鼓励企业在罕见病药物研发上加大投入,能更好地造福罕见病患者。
当前,我国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商业化和生产供应中都面临各种挑战。首先,罕见病患者面临巨大的“境外有药,境内无药”困境。很多在境外上市多年的罕见病新药,在海外获批前本身的研发时间较长,如果在中国的专利即将过期或已过期,那么在没有市场独占期保护的情况下,药企缺乏将药物引入中国市场的动力,这是以前许多罕见病药物难以进入中国的一大根本原因。向宇博士认为,此次新政如能落地,将帮助更多境外已上市的罕见病药物与中国患者早日见面,满足他们的治疗需求。其次,国内已经在市的罕见病药品,以前也常有“断供”的新闻见诸报端。“因为罕见病市场太小,药品价格不高,企业卖一盒,亏一盒,还不如不生产。市场独占期的规定也能够帮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确定市场规模,让企业既能够保证供应,同时又有一些微薄的利润。”
新政中提出的7年市场独占期并不算太长,但对制药行业从业者来说,是一个不错的时间长度。罕见病药物研发投入与其他药物相当,获批上市后面临的市场空间却远小于其他药物,市场独占期的规定,至少能让企业不至于血本无归。向宇希望,“期待修订意见稿能够早日落地,付诸实施。”
近年来,关于罕见病药物的一系列利好政策相继出台。2021年12月召开的罕见病大会发布数据显示,我国已有60多种罕见病药物获批上市,40多种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涉及25种疾病。新京报记者依据丁香园Insight数据库盘点,在目前已经发布的三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的73个品种中,截至今年4月下旬,已有46个药物在国内获批上市,其中21个为罕见病药物,占比接近半数。
在加快药品审评审批、引进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方面,罕见病药物都占据了相当比例。在黄如方看来,已有政策与新规相互配合,从引进海外药物、促进国内企业研发两个方面入手,正致力于改善罕见病患者用药现状。
儿童用药困境有望破局
与罕见病药物一同享受市场独占期的,还有儿童新药。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提出,国家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首个批准上市的儿童专用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以及增加儿童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期间内不再批准相同品种上市。鼓励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提交儿童剂型、规格和用法用量等的研发计划。
由于自身的特殊生理特点,儿童对药物的代谢能力等与成人有较大差异,加之自身免疫力情况、年龄等因素考虑,儿童生病时应选用儿童专用药。但儿童药物数量并不容乐观。《2016年儿童用药安全调查报告》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当年6月,176652条国产药品批文中,仅有3517条为专用于儿童的药品(儿童专用药指通用名中明确说明儿童用药的药品,不包含用于儿童但通用名中未说明是儿童用药的药品)。儿童用药不良反应发生率也比较高,资料显示,中国儿童药物不良反应率是成人的2倍,新生儿达到4倍。市场层面,数据显示,我国儿童药市场规模已经从2011年的383.5亿元上升至2014年的526.6亿元,但这与万亿级的医药总体市场规模相比,还差得很远。
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维政曾指出,儿童对药品的适应性要求更加苛刻,对药品的安全性要求更高,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会造成药物性损害,甚至更严重。在医药工业领域,儿童用药投入大、产出低,由于缺乏法律激励和保障,儿童用药的研发缺乏后劲,商业回报较低,企业也缺乏足够的动力生产,经常出现投入与产出倒挂,导致儿童专用药少,解决儿童用药问题迫在眉睫。
破解儿童用药困境,政策层面也在努力。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联合举办了鼓励进口药品扩展中国儿童应用的专题座谈会。药审中心主任孔繁圃强调,破解儿童用药难题需要监管部门、临床机构和制药企业通力合作,下一阶段药审中心将围绕提高我国患儿获得优质进口药品的使用机会,缩小境内外儿科用药的可及性差距,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个月后,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通知,面向境内外制药企业及临床研究单位,开展我国儿童用药研发与申报相关问题问卷调查,旨在深入了解业界对我国儿童用药政策法规、审评审批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申报流程管理等方面现有情况的意见建议,研究探索有效解决策略。
建立适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
一直以来,用现代医学的标准来评判中医药成为业内现状。《征求意见稿》也对中医药的审评审批体系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九条提出,国家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适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促进中药现代化、国际化。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这种表述以往更多出现在学术研究、学者建议中,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邓勇看来,此次被写入国家法规之中,也体现出政策层面对这一问题的关切和回应。新规也给了中医药企业信心,医院院内中药制剂、药企收购的古方,就都有了一定的可预见性。
“以往,单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评价中医药技术和药物开发,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也不公平。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整个产业的发展释放出了利好信号,”邓勇指出,一是便于未来审评审批机制的改革,包括CDE(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起草、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审评审批机制、出台相应标准和规则,便于地方层面的执行。
不仅如此,对于未来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新规也有引领作用。目前,中医药类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仍处在较低的水平,很难转化成落地的中药新药。未来,随着评价体系的完善,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励科研,提升科研人员积极性。这也为中医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这类仿制药也有望享市场独占期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还提出,国家鼓励仿制药发展,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共同挑战专利成功的除外。市场独占期限不超过被挑战药品的原专利权期限。
此条规定也受到多家企业的关注。不过,各家企业的态度并不一致。国内一家上市生物制药企业的研发负责人曾表示,他们希望国家能有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内同类首款药物上市后的市场准入,否则企业投入巨额资金研发出的药品,在上市不久后,如果同类药物也得以迅速上市,接下来则很可能面临集采,药物价格可能是超过50%甚至更多的降幅,企业的研发投入难以回收。
另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药企研发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对国内所有企业都是一样的,其实条件很苛刻,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原研药企的诸多专利,一般是能规避则规避,不会选择硬碰硬进行挑战。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内鲜有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一市场独占期。
本文来源于:新京报讯
责任编辑:医药产权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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